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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违法超10起或被重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解放网    点击数:807    更新时间:2016-11-12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近日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今后,违法临时停车、违规驶入公交专用道、在高速公路路肩行驶、乱鸣号等行为记录一年内达10次以上,公安机关拟从重处罚。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林化宾介绍,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这一制度可以起到对多次违法惩戒的作用;鉴于实践中一些行为难以纳入记分,对多次发生的这些行为,可以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为此,拟规定“机动车一年内在本市有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达到十起后再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从重处罚。”这些违法行为包括:(一)在未设置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二)违反规定驶入公交专用道;(三)在高速公路路肩上行驶;(四)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区域和路段鸣喇叭。

在关于机动车通行规定方面,有委员建议,增加有关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的安全要求。还有的委员建议,增加有关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要求。经研究,这些建议都被采纳,为此增加了不得有“驾驶家庭乘用车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时,未配备或者未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林化宾还表示,在二审中,有部门建议区分现场执法和非现场执法对机动车违法临时停车的处罚进行规定。对此,法制委员会认为结合本市电子警察执法日益增多的趋势,有必要在本条例中对现场查处违法临时停车与电子警察查处违法临时停车有所区分。相关规定明确: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机动车违法临时停车的,公安机关设置的警示牌、电子标识或者推送的即时信息等视为警告、劝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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