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正式实施。新政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推行差别收费,缩小了政府定价的范围。另外,四类情况可以免收停车费,而对于新能源汽车的停放服务收费也给予了支持和优惠。
实施意见中新实行定价管理的4类为: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和轨道交通换乘站以及旅游景区等配建的停车场;公立(办)的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养老院、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经授权的部门、机构依法设置的路内停车泊位。
而实施意见中对于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由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办公时间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停放服务这四类情况可以免收停车费。
实施意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 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并对新能源汽车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优惠政策。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 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要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另外,实施意见还特别明确,除公立医院、交通枢纽站配建的停车场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特征的停车设施外,对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和协议确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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